2024年8月27日,江苏省法学会评选出十佳法律意见书,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建工委主任董德华、连云港市委政法委法治处处长隋心、中心建工委委员汪世芳、刘贤磊共同撰写的《关于对某水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重构履约保函制度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榜上有名。
此次中心建工委入选的该《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涉及重构履约保证金制度。工程实务中,合同价款纠纷绝大部分发生在竣工结算阶段,较少发生在预付款阶段或进度款阶段。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履约担保(即履约保函)条款,有效期一般至主体工程完工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竣工结算前)就期满了,履约担保(即履约保函)的作用就失效了。在此情形下,竣工结算阶段业主即便知晓施工单位存在挂靠或转包等违法情形,履约担保的作用业也无法发挥,履约担保条款(即履约保函)的立法初衷未能得到真正实现。反之,如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延长至缺陷责任期满,施工方内部的矛盾往往在此阶段多已凸显,挂靠或者转包等情形会以诉讼等方式被披露,业主方在知悉施工方违法情况后即可扣划履约保证金(见索即付),如此履约担保条款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中心建工委董德华团队提出:一是延长履约担保(即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因重构履约担保(履约保函)条款,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即将履约保函的生效时间延长至缺陷责任期满之日;二是新增履约担保的内容。即在履约担保中增加对招投标环节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担保责任,担保责任金额为中标价的2%。新增担保内容的最大优势可从源头上起到了遏制招投标过程中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作用。
中心建工委在董德华主任率领下,多年来专业从事建设工程法律研究,将建设工程与法律进行充分融合,先后为方洋集团、港口集团、盛虹石化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过公益法律服务。此次法律意见书提及的履约保函制度为建设主管部门完善现有的履约保证金条款,发该条款的震慑作用,以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相关参考依据。